完成僱員賠償後仍可追討人身傷害索償嗎?
有一些客人以為完成僱員賠償 (工傷賠償) 後便沒有權利追討人身傷害索償,其實有大部分的案件是有機會再追討人身傷害索償,當然要視乎個別案件而言,首先,我們要知道人身傷害與僱員補償的定義及兩者的分別。
人身傷害索償的定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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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傷害索償為假如傷者是因另一方過失,如疏忽行為或違反法定責任而受傷,可包括但不一定於工作期間,傷者可提出普通法申索向另一方追討人身傷害損害賠償。 例如肉體損傷及心靈創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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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立疏忽首先被告對原告有謹慎責任,而該被告沒有盡其責任,因而,令到原告受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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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交通意外,滑到失足,工傷意外,醫療疏忽。
僱員補償的定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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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補償條例的第5條述明,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,其僱主須負有按照本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。
人身傷害索償及僱員補償兩者的區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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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過失的概念是人身傷害索償與僱員補償主要區別之一。 於僱員補償的層面上,當僱員在工作場所或在執行任何與工作有關的項目時受傷,僱員無需要證明僱主或第三者有過失便可獲得僱員賠償金。
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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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透過人身傷害索償,向疏忽的僱主追討所得的賠償,將須扣減該名僱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申索而取得的賠償。
例子(一) :
陳先生為解款車押運員。公司安排他運送幾箱分別重達8公斤的錢幣箱。在陳先生搬運解款箱的途中,扭傷了他的腰。
問: 陳先生可以向公司索償什麼 ?
答: 因為意外發生在工作期間,所以陳先生可索償僱員補償。 在疏忽索償方面,由於普通法上,僱主是有責任向僱員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,陳先生有可能可追究僱主疏忽的傷亡賠償責任。例如僱主是否提供足夠人手應付工作、僱主是否有提供安全工具予員工以便員工工作等。
例子(二) :
陳先生和同事李先生在解款車上回程途中,因交通燈亮起紅燈而停下來,從後的車輛因剎掣不及撞向解款車,李先生的膝蓋因碰撞受了傷,陳先生腰部出現劇痛。
問: 陳先生和李先生可分別索償什麼 ?
答: 陳先生和李先生可分別向僱主索償僱員補償,及向撞向他們解款車的車輛的駕駛人士以及車主追討傷亡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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